榆林市丰茂置业有限公司、张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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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931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丰茂置业有限公司、张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丰茂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ºÏÒéÍ¥ÆÀÒé±Ê¼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931号 关于张艳与榆林市丰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裁字(2021)第0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产面积差价126055.04元,并担负执行费208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向申请人偿还完毕,下剩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8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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