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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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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26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范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267号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敬亚,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曹范平,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4元,由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诗书 记 员 李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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