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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伟、扎西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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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74号
  • 案件名称

    黎伟、扎西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黎伟;扎西沛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伟黎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烈女坟村7组11号,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410237698×××。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连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桑布旦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沛杰扎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格桑路1号,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540102198307260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刘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李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黎伟黎某因与被上诉人扎西沛杰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伟黎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黎伟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伟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01元,减半收取2,206.51元,由上诉人黎伟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月审判员    次仁卓嘎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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