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伟、扎西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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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74号案件名称
黎伟、扎西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黎伟;扎西沛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伟黎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烈女坟村7组11号,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410237698×××。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连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桑布旦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沛杰扎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格桑路1号,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540102198307260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刘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李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黎伟黎某因与被上诉人扎西沛杰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伟黎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黎伟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伟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01元,减半收取2,206.51元,由上诉人黎伟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月审判员 次仁卓嘎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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