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兵、胡子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22民初31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178号案件名称
吴红兵、胡子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红兵;胡子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722民初3178号原告:吴红兵,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放友,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子健,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吴红兵与被告胡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子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红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依法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6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多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2020年6月原告曾具状起诉,后因双方对借款金额有异议,原告撤诉。2021年5月6日,被告主动到原告家承认错误,并答应2021年7月1日前将2万元还给原告,且重新出具了借条。嗣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吴红兵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及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218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具状起诉后撤诉的事实;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额为2万元借条的事实。胡子健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认定如下:1.关于证据:借条系原件,有被告签名(捺印)为证,对借条(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本院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关于案件事实: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5月被告曾出具借款额为2.5万元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吴红兵人民币25000.00(贰万伍仟元整)借款人:胡子健身份证:3408231993××××××××2018年5月31日”。2020年6月原告曾具状起诉,后撤诉。2021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额为2万元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胡子健(3408231993××××××××)今借吴红兵(3408231988××××××××)小写20000.00大写贰万元于2021.7.1日归还借款人胡子健(捺印)2021.5.6”。嗣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催讨未果,因而成讼。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经查,2021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为3.8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为证,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于法有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持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兵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21年8月24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子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方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206号 下一篇 高爱莲、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