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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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806号案件名称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王海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806号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大路2号(水电八局机关二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牛海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剑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伟,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王海螺,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张光伟、王海螺已将物业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邓嘉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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