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朋、张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4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伟朋、张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伟朋;张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伟朋,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户籍地广西省桂平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倩,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周伟朋与被执行人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帐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库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9号 下一篇 郭海琴、王桃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4号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