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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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657号案件名称
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1号。管理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318室。法定代表人:邢坤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未能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查询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询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程序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执行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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