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61号案件名称
孔令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孔令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明,男性,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明,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孔令明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县明阳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较多,金额巨大,所在牟定开发的房地产均已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德旭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院印)书记员 徐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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