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发与何建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85号案件名称
何祥发与何建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祥发;何建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何祥发,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何建军(曾用名何端建),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何祥发与被执行人何建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1852fb48579fdc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da0ae3002445fb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36×××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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