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进良、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03财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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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财保84号案件名称
杜进良、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进良;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4号申请人:杜进良,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影。申请人杜进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336.1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杜进良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10日,江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进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336.1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336.68元,由申请人杜进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超豪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4号申请人:杜进良,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影。申请人杜进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336.1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杜进良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10日,江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进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336.1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336.68元,由申请人杜进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超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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