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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良峰;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韩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321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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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397号
  • 案件名称

    陶良峰;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韩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陶良峰;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韩伟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0321民初1397号原告:陶良峰,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镇中心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肖存东,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伟,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陶良峰与被告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第三人韩伟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良峰、被告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韩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韩伟所租居住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后所获得拆迁补偿款和所有利益应归陶良峰所有;2.要求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先给陶良峰赔偿款10000元。事实理由:韩伟从2004年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一直租居住在陶良峰所购买的甜菜站名下房屋(产权证号01729和01731)招待所西头2个房间内和办公室内两房间,每年都给房东陶良峰交租金,该房屋装修在2010年至2013年都是有陶良峰出资更换40米电灯线和20组暖气片和2.5寸粗40米长暖气铁管线和更换锅炉和建设2米长、2米宽、0.6米高火坑和建2个4米高烟囱。陶良峰投资50000多元换300多平米彩钢瓦房盖,家具都是陶良峰免费提供使用,韩伟在2013年6月30日得到搬家费2000元,证明陶良峰一直占有、经营、处置。有(2018)黑0321民初2450号,(2019)黑0321民初1330号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陶良峰购买但未过户。根据2018年9月16日和2019年5月28日最高法院的同类案件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后未过户,拆迁款应归谁所有,法官认为买方应得到拆迁款及房屋安置等权益,买方可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征收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所有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鸡东县人民法院应支持韩伟所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后所获得拆迁款应归陶良峰所有。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辩称,一、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1.原告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起诉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阿城分局和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多份法院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案涉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要件,原告就案涉房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物权变更不发生效力,原告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将被告列为本案被告错误。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判决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平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有效,按照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鸡东县甜菜站房屋及附属物,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与赵平、刘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对赵平、刘杰进行了拆迁补偿。原告没有就本案其主张的附属物是否存在及房屋、附属物被依法征收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如果认为拆迁补偿的利益归其所有,原告应当向案外人赵平、刘杰主张,而不是向被告主张,原告向被告主张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在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行初28号行政裁定中已经认定原告在该案中提交的房屋拆迁视频已经证实原告主张的案涉房屋拆迁始于2013年6月30日,且原告在拆迁现场,原告起诉状中的起诉时间2021年4月22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不应予以保护支持。综上,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韩伟未到庭、未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陶良峰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13委登记在鸡东县甜菜站资产,包括名下砖混结构房屋四所(鸡东县公房产权执照第01731号、01730号、01729号、01728号),2009年8月26日,陶良峰与哈尔滨市社保局阿城分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并交付房屋给陶良峰。2014年6月19日,鸡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2019年1月22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21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确认哈尔滨市社保局阿城分局与陶良峰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陶良峰购买上述房屋后未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登记在鸡东县甜菜站名下的房屋已被拆迁。另查明,2012年6月份,陶良峰将甜菜站房屋中的部分房间出租给韩伟居住,陶良峰与韩伟签订《租房合同》,甲方:陶良峰,乙方:韩伟。合同约定:“1.乙方在租房期间,乙方负责防火、防盗、防煤气、防煤烟中毒的安全,由于上述原因等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情与甲方无任何责任。2.在租房期间乙方自己负责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及卫生费。3.乙方在租房期间有义务看管好甲方提供取暖设备及房屋设施,在此期间乙方由于取暖不当,给暖气片冻坏及房屋破损,乙方无条件赔款或维修好为止。4.在冬季取暖期间之前,乙方一次交给甲方租房款,在冬季取暖期间甲方一律不退租房款。5.在冬季原则上不许用电热毯,由于自己使用电热毯引起的人身安全及火灾均由乙方自己全权负责,由于此事引发的损失乙方负责赔付甲方。6.乙方租车库东招待西头平房。7.租房期从2012年6月-2013年6月。8.家具衣柜和其余锅炉、炕等家具是陶良峰提供的”。2019年6月24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3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确认陶良峰与韩伟签订的租期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再查明,2014年2月15日,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甲方“鸡东县福缘家居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名义与乙方赵平、刘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就鸡东县四小南侧、截流沟北侧(原甜菜站旧址)部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问题达成协议。福缘公司实际拆迁了赵平与刘杰所购买的鸡东县甜菜站房屋。2018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21民初47号民事判决,确认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平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有效。本院认为,陶良峰于2009年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13委登记在鸡东县甜菜站名下资产,因未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以上房屋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陶良峰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福缘公司已于2014年2月15日与赵平、刘杰关于甜菜站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问题达成协议,福缘公司已实际拆迁了甜菜站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现陶良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被依法征收时的房屋权利状态,并且陶良峰未与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综上所述,陶良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陶良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陶良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于家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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