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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长春、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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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838号
  • 案件名称

    邵长春、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邵长春;王秀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838号原告:邵长春,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王秀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春诉被告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春撤回对王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邵长春承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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