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康、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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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31号案件名称
高康、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康;高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31号原告:高康,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但贤,织金县珠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男,1989年02月0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高康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康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高康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廷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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