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孟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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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43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孟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孟繁;曹红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439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镇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98号。负责人:柳武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曹红霞,住湖南省澧县。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告孟繁、曹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4元,减半收取计7547元,由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庆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登前书 记 员 赵泓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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