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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生、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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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生、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薛生;肖金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原告:薛生,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肖金钟,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薛生与被告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薛生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金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肖金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生撤回对肖金钟起诉。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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