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生、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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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生、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薛生;肖金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原告:薛生,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肖金钟,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薛生与被告肖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薛生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金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肖金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生撤回对肖金钟起诉。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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