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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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426号案件名称
张炜、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炜;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张炜,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7号厂房A跨A-1。法定代表人蒋贵秀。申请执行人张炜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督3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6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4日及25日,本院在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2021年6月24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2021年7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注册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注册地已无该公司在生产经营;202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1)湘0121执2423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富科技有限公司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根据本案的情况,将以终结执行的方式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42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若导致本案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迎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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