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生、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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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445号案件名称
赵海生、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海生;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445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生,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内。法定代表人:孙红波,书记兼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868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6元、保全费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8786元。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自2021年开始,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232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445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生,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内。法定代表人:孙红波,书记兼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868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6元、保全费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8786元。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自2021年开始,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232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史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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