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张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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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57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波、张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熊波;张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熊波与被执行人张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波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张江支付债务4784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江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江名下位于江油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屋属于农房,暂无法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47843.00元(不含利息),被执行人张江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熊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江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熊波在被执行人张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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