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光海、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982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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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执474号案件名称
钟光海、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钟光海;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钟光海,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烟店镇董桥村。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光海与被执行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光海劳务工资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于分期偿付申请执行人钟光海劳务工资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钟光海与被执行湖北朴泥高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朱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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