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刁克明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7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执7458号
  • 案件名称

    刁克明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刁克明;李居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8执7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居庸,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刁克明,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居庸与被执行人刁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刁克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刁克明2535943.7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居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刁克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彦青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