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梅、慕艳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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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350号案件名称
高梅梅、慕艳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梅梅;慕艳盈;贾培森;李旗;李尚兵;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5350号 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被申请人:李尚兵,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慕艳盈,(系李尚兵妻子),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李旗,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高梅梅,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贾培森,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尚兵、慕艳盈、李旗、高梅梅、贾培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尚兵、慕艳盈、李旗、高梅梅、贾培森名下所有的575996.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尚兵、慕艳盈、李旗、高梅梅、贾培森名下57599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 0 二 一年 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53509161080070819840520612XXXXXXXXXXXXXXX1987072682612XXXXXXXXXXXXXXX19840513008612XXXXXXXXXXXXXXX19911021006612XXXXXXXXXXXXXXX19960412116612XXXXXXXXXXXXXXX47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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