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王唯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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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5520号案件名称
李成、王唯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成;王唯;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5520号原告:李成,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唯,女,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第三人: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1NKR8J。法定代表人:朱启龙,董事长。原告李成与被告王唯、第三人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赠与纠纷一案,李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凯此页无正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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