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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刚、胡峻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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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55号
  • 案件名称

    唐林刚、胡峻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林刚;胡峻寿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55号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林刚,男,198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胡峻寿,男,198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9)桂03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林刚、胡峻寿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林刚、胡峻寿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唐林刚、胡峻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唐林刚、胡峻寿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其中审判员  赵运华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奉远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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