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郭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40号案件名称
武郭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武郭利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40号罪犯武郭利,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郭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交纳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956000元(未退赔)。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晋05刑更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又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晋05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54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其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郭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100%;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余2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武郭利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郭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郭利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延福胜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