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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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81号之二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玍;齐凡;王阿旺;朱丽华;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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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三段1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645911-6。负责人李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玍,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齐凡,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阿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朱丽华,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业乡潘庄子村兴闫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135166-0。法定代表人王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玍、齐凡、王阿旺、朱丽华、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 判 长 郭春海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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