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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崔珊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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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979号
  • 案件名称

    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崔珊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崔珊珊;孟亮;赵星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979号原告: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仙童街1号紫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BRDCG8Q。法定代表人:朱锦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崔珊珊,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5日,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孟亮,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4日,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赵星星,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5日,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珊珊、被告孟亮、被告赵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法贵必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蒲金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舒越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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