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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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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聚骏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聚骏,男。被执行人:周金娥,女。本院在执行马聚骏与周金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金娥的存款277570.63元,现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娥存款277570.6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振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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