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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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案件名称
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聚骏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聚骏,男。被执行人:周金娥,女。本院在执行马聚骏与周金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金娥的存款277570.63元,现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娥存款277570.6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振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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