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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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恢1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刘某2;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临县临泉镇东关街。负责人:李某,任行长。被执行人:刘某1,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明旺塔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2,女,1991年5月3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明旺塔村,农民。被执行人: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县临泉镇东关街。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刘某1、刘某2、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晋1124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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