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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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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恢1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1;刘某2;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临县临泉镇东关街。负责人:李某,任行长。被执行人:刘某1,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明旺塔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2,女,1991年5月3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明旺塔村,农民。被执行人: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县临泉镇东关街。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刘某1、刘某2、临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晋1124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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