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巴州都市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库尔勒老郎餐饮有限公司、巴州老郎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丽、郎家保、徐建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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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恢47号案件名称
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巴州都市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库尔勒老郎餐饮有限公司、巴州老郎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丽、郎家保、徐建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巴州都市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库尔勒老郎餐饮有限公司;巴州老郎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丽;郎家保;徐建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州都市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尔勒老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郎家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老郎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郎家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郎家保,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徐建敏,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州都市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库尔勒老郎餐饮有限公司、巴州老郎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丽、郎家保、徐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库经证字第6806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131594.55元,执行费730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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