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俊、刘治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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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839号案件名称
马晓俊、刘治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晓俊;刘治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39号原告:马晓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刘治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马晓俊与被告刘治文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晓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晓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晓俊负担。 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佩燕书记员 刘小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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