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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俊、刘治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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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839号
  • 案件名称

    马晓俊、刘治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晓俊;刘治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39号原告:马晓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刘治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马晓俊与被告刘治文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晓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晓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晓俊负担。        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佩燕书记员    刘小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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