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李荣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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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26号案件名称
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李荣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李荣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关。 代表人:杨杰,该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飞列,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爱芳,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荣荣,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与被执行人李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李荣荣支付钢材款6422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违约金57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李荣荣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荣荣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李荣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申请××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荣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成县杨杰西关钢材库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法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富红 书 记 员 唐江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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