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水兰、常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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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伍水兰、常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伍水兰;常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水兰,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常健,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伍水兰与被执行人常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常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伍水兰借款本息等共计105269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恢复执行,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常健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月1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健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常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伍水兰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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