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柱、徐国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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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9号案件名称
金柱、徐国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柱;徐国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金柱,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徐国文,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金柱与徐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国文在银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文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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