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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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653号案件名称
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博煜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高原。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必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博煜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黄如意。上诉人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因与被上诉人博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19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建伟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奕坚曹三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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