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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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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653号
  • 案件名称

    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博煜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高原。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必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博煜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黄如意。上诉人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因与被上诉人博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19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伊丽莎白(广州)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余必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建伟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奕坚曹三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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