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发、王玉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33号之十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833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李连发、王玉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连发;王玉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83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连发,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9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2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雷淑芳、陈道疆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54号 下一篇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9执保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