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肖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恢1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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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恢146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肖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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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恢1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肖星,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建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查明网备于被执行人肖星名下位于淮南市大通区房屋(网备号201403190099)现实际注册登记产权人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并非被执行人淮南市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产权人完成过户登记前,本院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肖星、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8332.25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1483元,已收取9343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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