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明、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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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536号案件名称
李发明、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发明;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536号原告: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7994695G。法定代表人:高录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栋,该公司综合部文员。被告: 李发明,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三爻省,公民身份号码:43293XXXX401149297。原告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4元,减半收取计5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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