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吉克阿合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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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20号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吉克阿合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吉克阿合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20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文化路东段**。责任人:林茂,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尔古车布莫,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吉克阿合,男,彝族,1999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被告吉克阿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永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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