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闫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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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714号案件名称
李恒、闫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恒;闫东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闫东(曾用名闫涛),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李恒与闫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594号民事调解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0年4月、6月、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查询结果是: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2021年9月,本院分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3、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短信向闫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闫东未按限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4、以上财产调查和执行结果,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恒予以告知,李恒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实现的金钱债权数额为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459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郭 旗审判员 马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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