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愿、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101民初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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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80号案件名称
刘志愿、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志愿;汪耀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101民初2080号原告:刘志愿,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现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士侠,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吐鲁番市,系原告妻妹。被告:汪耀武,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现住吐鲁番市。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刘志愿与被告汪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志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耀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刘志愿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吐鲁番市大河沿镇辉盛瑞祥铸造厂给汪耀武干活,一天工资400元,共计工作40天,工资总计为16,000元,已支付1000元,还有15,000元未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志愿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吐鲁番市大河沿镇辉盛瑞祥铸造厂为被告汪耀武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天工资400元,原告刘志愿共提供了40天的劳务,劳务费共计为16,000元,被告汪耀武已支付1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检查机关与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汪耀武拖欠原告刘志愿劳务费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耀武拖欠原告刘志愿劳务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被告汪耀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军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书 记 员 阿迪拉吾买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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