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3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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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38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38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濠沟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MA6E73BX-7。法定代表人:袁志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宋宇,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了(2021)湘0121民初8388号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宇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宇银行存款1380000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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