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保、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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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10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三保、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三保;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三保,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09265114,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杉铺村20组。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石门路57号。负责人:管小玲,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295.43元或查封、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家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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