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艺与陈文昌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陕0403民特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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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特2号案件名称
陈家艺与陈文昌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文昌;陈家艺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3民特2号申请人:陈家艺,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108141034。申请人陈家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家艺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文昌失踪。事实与理由:陈文昌于2012年1月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消息,申请人母亲张新芳于2014年10月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找不到陈文昌本人至大寨派出所报案。陈文昌与陈家艺系父子关系,因陈文昌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陈文昌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文昌,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与原住所地均系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街XX号,系申请人陈家艺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05081017)。2012年1月陈文昌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陈家艺申请宣告陈文昌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文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陈文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文昌自2012年1月失踪,下落不明已长达九年,虽经其家人多方找寻和本院公告查寻,现在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家艺作为陈文昌之子,申请宣告陈文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文昌失踪;二、指定陈家艺为失踪人陈文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威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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