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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伟、王世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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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80号
  • 案件名称

    王世伟、王世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世伟;王世伟;姬莎;姬莎;王双喜;王双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双喜,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世伟,男,1980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姬莎,女,198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乐。本院在执行王双喜与王世伟、姬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世伟、姬莎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双喜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王双喜尚有人民币284685.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7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审  判  员      岳锐敏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院印)  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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