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蒋伊妮等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执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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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执45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蒋伊妮等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蒋伊妮;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吴晓峰,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伊妮,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贾国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蒋伊妮、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审判员 荣飞审判员 石新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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