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黄启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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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1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黄启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黄启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中路42号。负责人:徐湘明,系该慈利营业部经理。被执行人:黄启新,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黄启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启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启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黄启新在银行无存款。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黄启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目前,黄启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黄启新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黄启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本金为17056.6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启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启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联合审判员 唐汇卓审判员 李景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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