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富平与邓弘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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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743号案件名称
肖富平与邓弘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富平;邓弘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肖富平,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陆腾达,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弘武,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富平与被执行人邓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弘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富平于2021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一万余元,但被其他法院冻结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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