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尹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42号案件名称
李某、尹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尹某,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538号 下一篇 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