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镇宁生态源百草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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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镇宁生态源百草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镇宁生态源百草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757号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X4MD7X,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和平社区水塘一组。法定代表人:韦永玲,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镇宁生态源百草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H0H3P3D,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十里洋场。法定代表人:吴源维。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宁生态源百草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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