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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发、褚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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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申12号
  • 案件名称

    胡春发、褚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春发;褚自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春发,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褚自明,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再审申请人胡春发因与被申请人褚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21)辽13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春发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褚自明借我29100元的欠条(此欠条褚自明2018年还10000元,2019年还10000元还剩9100元)我放在台吉新城287号楼3单元603室闲房的办公桌里,此房,再审被申请人褚自明有钥匙,因此欠条被盗窃。欠条被褚自明盗去,叫别人照着原欠条仿写一份假欠条,放回原处。法庭按照此假欠款条判决是错误的,应查出假欠条的来龙去脉,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褚自明辩称,2021年1月4日,胡春发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3月2日开庭时,法官拿出了胡春发的欠条,当时被告精神恍惚,钱已经还清了,怎么又拿出了欠条,欠条和房照是还清欠款后一起抽回来的,我懵懵懂懂、头晕脑涨的回到家,找出了房照。因借款时就以毓水蓬莱楼房做抵押,因是高利贷,把房照抵押给了胡春发,同时双方约定,到期如不能还清欠款和利息,胡春发有权卖房对账,只能还清欠款才能抽回房照和欠条。在法官的提示下,我对欠条中的签名笔迹做了笔迹鉴定。胡春发说我有他台吉新城287号楼3单元603室闲房钥匙,在办公桌盗窃了他的欠条。是编造事实,我清楚地记得,我最后一次还清欠款是2016年6月份,是在胡春发银河一楼的家里,我把欠款还清后,胡春发在立柜里拿出我的房照,在一个棕色的包里拿出了欠条,把房照和欠条一起给了我。胡春发说我有他闲房的钥匙纯属无稽之谈。胡春发没有理由把他的钥匙给我,我也没有理由拿到他的钥匙。说我在他的办公桌盗窃欠条,更是对我的陷害。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胡春发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褚自明借我29100元的欠条(此欠条褚自明2018年还10000元,2019年还10000元还剩9100元)我放在台吉新城287号楼3单元603室闲房的办公桌里,此房,再审被申请人褚自明有钥匙,因此欠条被盗窃。欠条被褚自明盗去,叫别人照着原欠条仿写一份假欠条,放回原处。法庭按照此假欠款条判决是错误的,应查出假欠条的来龙去脉,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褚自明对胡春发的说法不予认可,且胡春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陈述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对胡春发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定。现褚自明辩称已偿还清胡春发的借款,胡春发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褚自明仍欠其借款,故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春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胡春发的诉讼请求,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胡春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春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傅国臣审判员  张洪伟审判员  李 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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